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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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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符合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乡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法律法规中对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特定要求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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